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广西中**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以被告已经办理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并将龙房权证龙州镇字第3200***84号《房屋所有权证》返还原告,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陆**全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陆**,居民。
委托代理人农建祥,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金清
审判员覃斌
人民陪审员苏子民
书记员罗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