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甲与被告蓝*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甲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岀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蓝*甲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蓝*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蓝*甲,农民。
被告蓝*乙,农民。
委托代理人谭云碧,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韦建光
人民陪审员韦肖剑
人民陪审员陆明
书记员覃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