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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甲与蓝*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甲与被告蓝*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甲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岀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蓝*甲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蓝*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桂1228民初186号
  •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蓝*甲,农民。

  • 被告蓝*乙,农民。

  • 委托代理人谭云碧,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韦建光

  • 人民陪审员韦肖剑

  • 人民陪审员陆明

  • 书记员覃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