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铁克**村委会与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铁**村委会与被告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吐逊·依不拉音、杜**、被告黄**委托代理人李**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铁**村委会诉称,1996年2月27日,我方将位于铁克其**克村1队的24亩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承包海里派二队的24亩耕地,承包期限为15年,从1995年1月起至2010年12月止,每亩地的承包费为25元,24亩每年承包费为600元,如不按时缴费,原告有权收回土地,合同期满被告应将24亩耕地退还原告。被告在承包24亩土地过程中擅自侵占16.5亩集体土地。双方的合同到期后,被告拒绝退还土地,并缴纳承包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位于铁克其**克村1队的40.5亩农村集体土地;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7300元(1996年至2003年和2011年至2015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黄**辩称,1、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1996年2月27日,作为甲方与答辩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是铁克**派二队队长艾**克,而非原告所诉称的“库尔勒市**克村村委会1队”。2、此案诉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存在争议,诉争土地在1996年是荒地,艾**克作为甲方将该荒地承包给答辩人,但该荒地在当年属于国有,集体还是个人转包,缺乏相关权属机关的登记证明,存在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应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3、答辩人从未拖欠承包费,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投入巨资,勤恳种植了二十年,将荒地变为林地,请求法庭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承包的二十年中投入巨大,成本尚未完全收回,该林地的承包期依法最短也应为三十年,故原告的诉请实属侵犯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庭依法制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6年2月27日,铁克其乡海力派二队队长艾**代表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承包土地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铁克其乡海勒派艾日克村1队的24亩土地承包给被告,承包期限为15年,从1995年1月起至2010年12月止,每亩地的承包费为25元,24亩每年承包费为600元,如不按时缴费,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合同期满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优先继续承包,若甲方有某种原因不同意,也可不予继续承包。第八条约定:承包地林带内现有的未开垦荒地乙方可以开垦,此地不收承包费,使用权永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涉。原告把土地交给被告使用,被告在土地上种植了香梨和红枣树。被告向原告缴纳了2004年至2008年共计4200元承包费。

另查,2015年铁克其乡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实:铁克其乡海勒派艾日克村位于群克力区有40.5亩耕地,该地西边与下恰其村居民纳**会计的地,东边与石子路,北边与海丽帕尔村1组的大棚,南边与达吾提·马木提的地四边相邻。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发包给农民时,该地属于留给海勒派艾日克村所有的自留地。经法庭询问,被告认为其种植的24亩土地加上自己开荒的15.6亩地总面积应为39.6亩。原告陈述其测量的时候加上了渠的面积,对被告测量的面积认可。2013年,原告召开全村村民代表大会,会上形成决议:外村村民承包本村的地按照每亩1000元/年,本村村民承包本村的地按照每亩700-800元/年的标准收取承包费。原告陈述在2011年后也是按此标准收取费用。被告对原告自2011年后以上标准收取承包费无异议。

2010年承包期到期之后,被告未缴纳土地承包费,因被告不能接受原告续签合同的条件,故未与原告重新续签土地承包合同,原告要求返还土地,遂引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承包土地合同》、收据、会议记录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承包土地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到期后,因被告不能接受原告续签合同的条件,故未与原告重新续签土地承包合同,被告应当退还承包的土地。原告对被告测量的土地面积认可,故本院确认被告应当退还的土地面积为39.6亩。被告抗辩双方合同中约定:承包地林带内现有的未开垦荒地乙方可以开垦,此地不收承包费,使用权永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涉。该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在承包期限届满以后支付该部分土地的承包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原告自2011年后外村村民承包本村的地按照每亩1000元/年收取承包费的标准无异议,故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承包费为198000元(39.6亩×1000元/年×5年)。因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其已交纳1996年至2003年期间的承包费,故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被告还应向原告缴纳承包费48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库尔勒市**克村村委会位于铁克其乡海勒派艾日克村1队的39.6亩农村集体土地(西边与下恰其村居民纳**会计的地,东边与石子路,北边与海丽帕尔村1组的大棚,南边与达吾提·马木提的地四边相邻);

二、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库尔勒市**克村村委会1996年至2003年期间的承包费4800元;

三、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库尔勒市**克村村委会2011年至2015年期间的承包费198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809.50元,由被告承担5822元(至判决执行时一并交纳)。原告自行承担8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本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库民初字第3694号
  • 法院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库尔勒市**克村村委会(以下简称铁克其乡村委会)。

  • 住所地:库尔勒市铁克其乡海勒派艾日克村。

  • 法定代表人艾**,职务村委会主任。

  • 委托代理人吐逊·依不拉音,新疆吐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 委托代理人杜志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 被告黄**,男,汉族,1935年3月1日出生,退休,现住库尔勒市。

  • 委托代理人李云,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一般授权。

  • 委托代理人黄江斌,被告儿子,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唐洁

  • 人民陪审员白薇人民陪审员王雪茹

  • 书记员马艺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