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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原告张**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已预交242.46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余款217.4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新0102民初1696号
  •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其他不当得利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昌吉市。

  • 被告:徐**,女,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 委托代理人:董新胜,新疆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晓燕

  • 书记员迪丽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