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原告张**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已预交242.46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余款217.4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昌吉市。
被告:徐**,女,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董新胜,新疆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晓燕
书记员迪丽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