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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7.5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33.57元,退还原告2334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民二初字第259号
  • 法院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雅山南路493号。

  •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任拴林,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被告:乌鲁木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366号。

  •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殷

  • 书记员隋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