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7.5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33.57元,退还原告2334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雅山南路493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拴林,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乌鲁木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殷
书记员隋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