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新疆天**限公司诉被告胡*、邓**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天**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1.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0.54元,原告承担470.54元,退还原告470.54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新疆天**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站东路97号。
法定代表人:邱志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静,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古丽努尔·玉苏甫,女,1980年7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胡*,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库车县。
被告:邓美艳,女,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库车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袁俪荣
书记员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