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马**诉被告新疆天**限公司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起诉标的309450元,收案件受理费5941.75元(原告已预交),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9000元,应给原告退费5916.7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锐*,女,回族,1962年7月18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
被告:新疆天**限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邱**,新疆天**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静,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齐泽祯
书记员马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