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限公司诉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077.5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105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乌鲁木**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太兴路382号。
法定代表人:王**,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国荣,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其他不详。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玉星
书记员姜富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