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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限公司与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限公司诉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077.5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105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新0104民初639号
  • 法院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乌鲁木**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太兴路382号。

  • 法定代表人:王**,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范国荣,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被告:周**,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其他不详。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玉星

  • 书记员姜富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