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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华之业房**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华之业房**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05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华之业房**限公司经本院催交,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1民终1228号
  • 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之业房**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C座1907室。

  • 法定代表人刘*,经理。

  • 委托代理人袁顺灼,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史俊涛,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 委托代理人尚新权,巩义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向军

  • 审判员李润武

  • 代理审判员张海霞

  • 书记员王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