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华之业房**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05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华之业房**限公司经本院催交,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之业房**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C座1907室。
法定代表人刘*,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顺灼,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俊涛,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尚新权,巩义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李润武
代理审判员张海霞
书记员王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