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男,1952年7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
被告张**,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计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全民
审判员耿继昌
代理审判员冯鹏鹏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