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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上民一初字第661号
  •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男,1952年7月16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

  • 被告张**,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

  •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计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朱全民

  • 审判员耿继昌

  • 代理审判员冯鹏鹏

  •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