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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13101号(简**)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荣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310-1号
  •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刘(东)冬岭,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 被告荣*,女,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卫星

  • 书记员史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