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谭大贺诉被告夏邑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原告谭大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大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大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谭**,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韩方钊,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夏邑县公安局,住所地:夏**夏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高圣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冰,夏邑县公安局副局长,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枫桥,夏邑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史霞
审判员程杰
人民陪审员钟倩
书记员陈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