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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不服夏邑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大贺诉被告夏邑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原告谭大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大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大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1481行初20号
  •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行政强制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谭**,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委托代理人韩方钊,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 被告夏邑县公安局,住所地:夏**夏大道东段。

  • 法定代表人:高圣伟,局长。

  • 委托代理人王冰,夏邑县公安局副局长,一般代理。

  • 委托代理人张枫桥,夏邑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史霞

  • 审判员程杰

  • 人民陪审员钟倩

  • 书记员陈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