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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诉被告李**、陈**、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诉被告李**、陈**、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成中及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李**、陈**、胡**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被告李**向原告借款15万元,由被告陈**、胡**提供担保。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借款15万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余款。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偿还下欠借款本金48389.72元及利息(含罚息),被告陈**、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原告起诉是事实,做生意赔了,现在没还款能力。

被告陈**、胡**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5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李**、陈**、胡**(作为乙方联保小组成员)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主要内容是:从2014年6月5日至2016年6月5日止,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等内发放贷款,乙方任一小组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连带责任担保,每笔担保期间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2014年6月5日,被告李**(作为乙方)以收购小麦为由,与原告(作为甲方)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主要内容是:借款金额15万元,期限2014年6月5日至2015年6月5日,年利率15.3%,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四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等。2014年6月7日,原告向被告李**发放贷款15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李**将利息结至2015年4月5日,并偿还借款本金101610.2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48389.72元及2015年4月5日以后的利息(含罚息)。为此,原告起诉,请求解决。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裁定对被告李**的豫QKS733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贷款放款单、个人贷款借据、还款计划表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李**、陈**、胡**之间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约照定合同全面履行。原告向被告李**发放贷款本金15万元后,被告李**、陈**、胡**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是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389.72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15.3%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并支付逾期部分利息的30%罚息)。被告陈**、胡**提供的是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主张担保权利在担保期间之内,陈**、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389.72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15.3%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并支付逾期部分利息的30%罚息);

二、被告陈**、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7元,保全费550元,合计1567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正民金初字第93号
  •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中国邮政**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

  • 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西大街5号。

  • 法定代表人:王**,任行长职务。

  • 委托代理人:潘成中,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李**,男。

  • 被告:陈**,男。

  • 被告:胡**,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孟凡坤

  • 审判员田继生

  • 人民陪审员盛学凯

  • 书记员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