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江诉被告张**、佟新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江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胡**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胡**,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贺孟东,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
被告佟新泽,男,1977年8月2日出生。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小芹
书记员于童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