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胡**与张**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江诉被告张**、佟新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江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胡**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房民初字第10675号
  •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胡**,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贺孟东,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

  • 被告佟新泽,男,1977年8月2日出生。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小芹

  • 书记员于童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