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庆云**有限公司与山东雪**限公司、雪龙**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庆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雪**限公司、雪龙**限公司、青岛雪**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庆云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庆商初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雪龙**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中山支行的账户(61×××01)存款1000万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在保全措施采取后三十日内,原告庆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庆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提出申请,要求延续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商初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继续冻结被告雪龙**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庆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继续冻结被告雪龙**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中山支行的账户(61×××01)存款10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德中商初字第69号
  • 法院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庆云**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常家镇四柳社区西南角。

  •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刘智学,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刘中庆,该公司员工。

  • 被告:山东雪**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蚕庄镇小诸流村。

  • 法定代表人:邢**,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钱占宇,该公司技术副总。

  • 被告:雪龙**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新水泥路271号。

  • 法定代表人:邢**,该公司董事长。

  • 被告:青岛雪**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仁兆镇高速路口北侧。

  • 法定代表人:姜**,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郑卫华

  • 代理审判员孔祥龙

  • 代理审判员王曰岗

  • 书记员鲍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