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1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李*与北京**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海淀区×房改带危改就地安置合同》(以下简称《就地安置合同》),龚*被列为应安置人口,就地安置居民补助费用于抵减部分安置房购房款,且计算安置房房价时考虑了安置人口因素,故龚*对诉争的安置房享有一定的利益。本案应根据《就地安置合同》并结合安置政策,查明龚*是否享有安置房面积,并结合上述龚*在安置房中的利益,对龚*在安置房中所应享有的权益进行分割。现一审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已认定李*的母亲李*1对上述两套安置房屋的出资系其仅对李*的赠与为由驳回龚*的诉讼请求不当。鉴于上述情况,本院不宜直接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17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女,1982年1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晓洪,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牛旭云
审判员赵文哲
代理审判员刘福春
书记员胡春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