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聂*与被告岳*君**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人民陪审员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担任本案记录。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聂*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聂*。
被告岳*君**分局,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挂口新区亚华大市场对面,该局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该局局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智科
审判员张文谦
人民陪审员卢胜杰
书记员刘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