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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与岳阳市**山区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聂*与被告岳*君**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人民陪审员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担任本案记录。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聂*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君民初字第495号
  •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聂*。

  • 被告岳*君**分局,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挂口新区亚华大市场对面,该局办公大楼。

  • 法定代表人王*,该局局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智科

  • 审判员张文谦

  • 人民陪审员卢胜杰

  • 书记员刘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