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中医院与被上诉人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宁美能、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原由湖南*民法院于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07)邵*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邵东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八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08)邵*一终字第4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发回湖南*民法院重审。该院重审后于二○○九年一月五日作出(2009)邵*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邵东县中医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赵*、李*和被上诉人邵东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及被上诉人宁美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二○○八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2008)邵*一终字第431号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中已明确指出,邵*县两市镇兴和路与永兴路交叉口的31号宗地的实际用地人为宁*,且其已在该宗土地上建房并出售完毕,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将其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但原审法院重审时仍未将其追加,且重审判决认定李*和宁美能陆续向邵**管委会缴纳了60.4万元土地转让金的依据不足,故该判决仍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遗漏诉讼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09)邵*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东县中医院,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宁建明,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攀,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明,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
委托代理人李邵路,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美能,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东县两市镇云山村4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成年人,汉族,住邵东县魏家桥镇罗金村。
审判人员
审判长袁文革
审判员卿德民
代理审判员彭淑婷
代理书记员张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