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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文生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申请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本金62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当日作出(2015)慈民督字第231号支付令。在支付令送达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汪中景外出,无法联系到本人,支付令无法发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二)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法定代表人冯**。申请人毛**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技有限公司支付所欠2014年4月份和5月份工资合计8377.40元,并提供了《劳动合同》一份、《欠条》二张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毛**2014年4月份和5月份工资共计8377.40元,并负担本支付令申请
法定代表人冯**。申请人王**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技有限公司支付所欠2014年4月份和5月份工资合计5420元,并提供了《劳动合同》一份、《欠条》二张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2014年4月份和5月份工资共计5420元,并负担本支付令申请费17元。被
法定代表人冯**。申请人赵**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技有限公司支付所欠2014年4月份和5月份工资合计9347.40元,并提供了《劳动合同》一份、《欠条》二张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赵**2014年4月份和5月份工资共计9347.40元,并负担本支付令申请
法定代表人冯**。申请人曹**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技有限公司支付所欠2014年4月份和5月份工资合计6270.47元,并提供了《劳动合同》一份、《欠条》二张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曹**2014年4月份和5月份工资共计6270.47元,并负担本支付令申请
法定代表人冯**。申请人范**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技有限公司支付所欠2014年4月份和5月份工资合计5130元,并提供了《劳动合同》一份、《欠条》二张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范**2014年4月份和5月份工资共计5130元,并负担本支付令申请费17元。被
法定代表人冯**。申请人邓**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技有限公司支付所欠2014年4月份和5月份工资合计8377.40元,并提供了《劳动合同》一份、《欠条》二张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邓**2014年4月份和5月份工资共计8377.40元,并负担本支付令申请
法定代表人冯**。申请人仇*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技有限公司支付所欠2014年4月份和5月份工资合计7989.40元,并提供了《劳动合同》一份、《欠条》二张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仇*2014年4月份和5月份工资共计7989.40元,并负担本支付令申请费1
申请人山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求被申请人鬲卫昌支付拖欠的土地出让金25333682元。本院受理后,当日向申请人发出《山阳县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在七日内预交申请费56150元,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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