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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与江苏康**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法定代表人冯**。申请人仇*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技有限公司支付所欠2014年4月份和5月份工资合计7989.40元,并提供了《劳动合同》一份、《欠条》二张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仇*2014年4月份和5月份工资共计7989.40元,并负担本支付令申请费17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秦民督字第5号
  •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申请支付令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仇*,男,1983年11月1日生,汉族。

  • 被申请人**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78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