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前民督字第151号支付令。该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按合同约定给付利息,计算至执行终结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至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督字第151号支付令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杨**。
审判人员
审判员包玉泉
书记员钮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