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法定代表人冯**。申请人曹**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技有限公司支付所欠2014年4月份和5月份工资合计6270.47元,并提供了《劳动合同》一份、《欠条》二张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曹**2014年4月份和5月份工资共计6270.47元,并负担本支付令申请费17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曹**,女,1987年12月18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78号。
审判人员
审判员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