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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302

  • 衡阳时**媒公司诉衡阳**管大队赔定行政裁定书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衡阳时**媒公司诉衡阳**管大队赔字行政裁定书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赵*与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郭**与焦作市**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二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被告**办事处依照相关城区人民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行为,被告应当是委托的行政机关。原告郭**的起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的起诉。

  • 吴**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徐**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赵**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赵**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吴占省与登封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田**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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