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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时**媒公司诉衡阳**管大队赔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的原告衡阳时**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珠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政赔偿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衡阳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珠行赔初字第8号
  •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赔偿其他
  • 案件类型 赔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衡阳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肖*,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杨洁,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王莹。

  • 被告衡阳市珠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 法定代表人邹**,大队长。

  • 委托代理人胡国平。

  • 委托代理人许劲波。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德新

  • 审判员李京广

  • 人民陪审员雷红卫

  • 代理书记员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