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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时**媒公司诉衡阳**管大队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的原告衡阳时**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衡阳市珠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强制行政行为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衡阳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珠行初字第10号
  •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行政强制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衡阳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肖*,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杨洁,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王莹。

  • 被告衡阳市珠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 法定代表人邹**,大队长。

  • 委托代理人胡国平。

  • 委托代理人许劲波。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德新

  • 审判员李京广

  • 人民陪审员雷红卫

  • 代理书记员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