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7月30日受理的原告陈**与被告沅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庭外协商,在诉讼目的达成的情况下,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陈**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德田.
委托代理人李晟、李林剑,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沅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义虎,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郑学军
代理书记员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