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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沅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7月30日受理的原告陈**与被告沅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庭外协商,在诉讼目的达成的情况下,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陈**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沅民二初字第421号
  •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德田.

  • 委托代理人李晟、李林剑,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 被告沅江**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汤义虎,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郑学军

  • 代理书记员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