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息

地区

法院

律师信息

律所

律师

当前条件:
清空所有条件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列表

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92

  • 长白朝鲜**有限公司诉抚松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一审裁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长白朝鲜**有限公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决定如下:

  • 申请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最**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u0026hellip;(九)

  • 吴**申请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行政赔偿一审决定书

    本院认为:庆阳**民法院(2015)庆刑终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宣告吴**无罪,应视为吴**被错误判决和侵犯人身自由违法事实已经依法得到确认,故吴**有权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按照2015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计算。即吴**被羁押925天侵犯人身自由金为203241元。吴**申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吴**提出的律师费用赔偿请求,无

  • 郭**请求国家赔偿决定书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申请人王**的申请依法扣押郭*的车号为冀G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汽车,被申请人郭*在法定期限内也未申请复议,依法扣押郭*的车号为冀G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汽车并无错误。郭*的答辩状明确表述扣押汽车是其所有,原车主赵某某证实将汽车以29200元卖给郭*,(1999)张*终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

  • 郭*请求国家赔偿决定书

    本院于1999年5月25日作出(1998)阳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张家**民法院于1999年10月30日作出(1999)张*终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郭*赔偿上诉人王**等人死亡补偿费29100元,丧葬费800元,停尸费、冰块费1960元,亲属处理事故误工费300元,被抚养人的生活费10800元,鉴定费、交通费、差旅费、检查费、医疗费2260.38元,生活困难补助费20000元,共计65220.38元的80%计52176.30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

  • 赔偿请求人王XX国家赔偿判决书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了“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本案生效判决系锦州**民法院(2014)锦刑二终字第00146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于2015年5月8日送达。

  • 赔偿请求人齐X国家赔偿判决书

    本院认为,齐X被羁押日期为2013年12月19日—2014年12月18日,本案生效判决系锦州**民法院(2015)锦刑二终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于2015年5月8日送达,羁押日期在生效判决确定前。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这里的判决是指生效判决。齐*被羁押的期间,属于合法审查期限,依法国家不予赔偿。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 龙显塘申请国家赔偿决定书

    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龙显塘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龙显塘原被本院判决有罪,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发回本院重新审判。该案经本院重新审理后

  • 景长放与喀什**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赔偿国家赔偿决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三项之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结合到本案,赔偿请求人景长放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之前,确实被执行逮捕,其有权依法提起国家赔偿。再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经本院发回重审后,喀什市人民法院重新作出(2012)喀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请求人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判决书被本院于2012

  • 叶**申请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重新审理决定书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叶*秀因故意伤害于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间,先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钟祥检察院批准逮捕。钟祥检察院在对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因案件受害人伤情鉴定结论发生变化,钟祥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三第一款的规定,对叶*秀作出不起诉决定。

文书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