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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边四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四故意殴打他人,造成对方轻伤的后果,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安*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安*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安*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安*的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王*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王*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舒某某一案一审刑事裁判书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舒**于同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樊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故意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樊某某2月24日对边某甲实施伤害后,其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掌握,同月26日,公安机关在其住所将其传唤归案,其行为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法律规定,因此公诉机关认定其自首与本院所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不符,不予以采纳,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樊某某主动送被害人去医院救治,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在量刑时予以酌定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

  • 覃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梁*故意伤害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故意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朋友间纠纷引起,且在审理过程中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事件系双方口头争执后互殴所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害人存在过错,故辩护人第4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它意见与本院所查事实、证据及法律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

  • 韦*故意伤害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韦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韦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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