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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四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吉检刑诉(20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3日夜23时左右,被告人边四和被害人周某某在吉利区里村雷某某的暂住处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被告人边四将被害人周某某左侧颧骨、左侧下颌骨打伤。经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面部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经洛阳市公安局吉利分局调解,被告人边四自愿赔偿周某某各种损失1000元,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周某某写出书面谅解书,对边四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另查,被告人边四身患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并脾功能亢进,2013年4月26日,洛阳市看守所以此为由拒收。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洛阳**民医院影像检查报告书、洛**医院16层螺旋CT诊断报告书;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洛阳市看守所不予收押决定书等书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四故意殴打他人,造成对方轻伤的后果,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边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吉刑初字第38号
  •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故意伤害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判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边四,男,44岁。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任君芳

  • 书记员曾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