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发包人在发生特定事由时将承包地提前收回,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规定了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但如何收回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发包方以开会表决的方式决定收回,也不给承包方任何书面的通知或决定,导致承包方申诉无门,也难以举证,严重损害了承包方的合法权益。这也导致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许多因为收回承包地程序上的问题而产生纠纷,这也正是《农村土地承包法》需要细化的方面。
按照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的情形只有两种:
第一种情形: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并享受了各种社会保险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二种情形:是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可以收回,但前提是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并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无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自愿交回的,只凭口头说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发包方也无权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相关法律中虽然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可以进行收回,但是对于收回的程序并没明确的规定,一般如果承包人符合收回的情形的就直接收回了。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收回承包地的程序是什么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