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和交回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发包人在发生特定事由时将承包地提前收回,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行为。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中有期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归于消灭。
(三)承包地被征收
1、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时,在该土地上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消灭。
(四)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
(一)创设取得承包经营权
1、这种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
2、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需要去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在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移转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1、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需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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