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承包地的依据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1-01-25 15:20: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如果承包方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发包方是不能收回承包方承包的土地的,如果发包方过来回收土地,一定要他们提供合理合法的依据,没有依据坚决不同意,那么收回承包地的依据有哪些?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吧。
收回承包地的依据有哪些

  一、收回承包地的依据有哪些

  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就不得收回承包地。

  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户家庭产业的;承包方进城务工的等,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为避免已有的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中有期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归于消灭。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归于消灭,承包方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二)承包地被征收

  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时,在该土地上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消灭。但国家在征收土地承包经营的土地时,应当给予承包方充分的、合理的补偿。

  (三)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其目的是利用承包地的使用价值,当承包经营之土地的使用价值丧失时,自然无从实现土地承包经营之目的,该项权利也就归于消灭。这里的“使用价值丧失”包括土地本身的灭失,也包括承包用途的丧失。

  三、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他消灭原因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下列情形下也可以消灭:

  1、合同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且承包经营权的提前终止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如承包方由于从事他业或其他原因无力经营原承包土地,经与发包方协商,可以解除承包关系;

  2、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归之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承包的目的无法实现。例如,承包经营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行使、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国家征用、确定承包经营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定购任务、价格、税收等发生重大变化,承包人户口转为非农业户等;

  3、继承落空。

  承包方死亡无人继承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于是即消灭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收回承包地的依据有哪些的具体内容,阅读文章得知只要承包方的家庭还在,且还在承包期限内,发包方没有相关的依据,或者承包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就不能回收承包的土地,发包方过来回收土地需要提供依据的。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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