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取得的条件

更新时间:2021-06-24 17:29: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大家都知道如果我们借给他人钱财,到了约定的期限还不归还自己,这时候我们就会要求债务人用其他财物或变卖物品来还钱,但不是所有情况都满足这些条件的,那么,留置权取得的条件有哪些?我国相关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析。
留置权取得的条件

一、留置权取得的条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以后,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债权人才能留置债务人交给其占有的财产,在此之前债权人无权留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人的权利及义务有哪些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留置标的物

2、收取孳息

3、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负有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 

2、返还留置物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三、留置权的特性

1、留置权为担保物权

尽管并非所有的国家都承认留置为一单独物权,但我国法上确认的留置权显然是一种担保物权,其物权性体现在对留置物的合法占有、优先受偿、不仅可以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权而且还可以排除第三人的干涉等。同时,留置权又是担保物权,其支配性体现在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上。

2、留置为法定的担保物权

与抵押、质押等意定担保物权不同,留置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设定的,而是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应当注意的是,所谓法定性,并非完全排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是指留置成立的条件是依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行改变留置成立的条件,但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的适用。

3、留置权为发生二次效力之权利

所谓地一次发生效力是指在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此为留置权第一次效力。但此非留置效力之终止,直至一定的债务履行宽限期过,留置权人又得依法拍卖留置物优先受偿,此为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

4、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的发生以与其标的物有牵连性的债权存在为前提,并随债权的全部消灭而消灭;同时,留置权进在关联债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如果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不过价值大于关联债权价值的多余部分应返还债权人。

5、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不可分性是担保物权的共同特性。其不可分性的表现,参见抵押、质押部分介绍。不过基于公平观念,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如为可分物,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6、物上代位性

物体上代位性同样为担保物权之共性。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留置权取得的条件的相关法律知识,留置权的取得需要留置权人合法占有合同标的,且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合同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设立留置权,但可以排除留置权条款的适用。若大家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咨询,找法网律师将为您细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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