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存续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相同,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而变化。
保证既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又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表现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均可能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二者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保证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其效力在于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其效力在于消灭请求权的胜诉权。
诉讼时效可依法中止、中断或延长。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因此免责,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受诉讼时效的制约。依担保法解释,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保证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三)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担保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1、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
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清偿标的交付给特定提存部门或约定的第三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3、抵销,是指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符合抵销条件而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4、免除,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致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5、混同,是指担保物权与债务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同归于一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以上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保全债权的目的不复存在。
(二)担保物权实现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法律关系消灭。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担保物权也消灭。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这是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法律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依法律的规定而消灭。
担保物权是主债权的从属权利,主债权适用诉讼时效,而担保物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担保期限转化为诉讼时效的情形”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