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准共有的类型有哪些
准共有按照共有的权利的不同性质划分,可以分成以下五种类型:
(1) 用益物权的准共有。
其共有的权利就是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的共有。
(2) 担保物权的共有。
共有担保物权就是对担保物权的准共有,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的共有。
(3) 特许物权的准共有。
在取得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等特许物权时,如果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共同享有,亦为准共有性质的权利。
(4) 知识产权的准共有。
数个主体依据共同创造性劳动共同取得一个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就形成知识产权的准共有。
(5)债权的共有。
二、准共有的发生
准共有基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共同行为,取得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而发生。该种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一经取得,即在共有人之间发生准共有关系,数个共有人对共有的他物权、知识产权和债券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取得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是准共有发生的原因。对其他财产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三、 准共有的特征
第一,准共有的标的物是所有之外的财产,包括用益物和担保物等。亦即,准共有的客体只能是所有以外的财产,人格权和身份权等人身权不可以作为准共有的客体或者标的。
第二,准共有即准用共有的有关规定,各人就所有权之外的财产究竟是准用共同共有还是准用按份共有,应视其共有关系而定。
第三,准共有准用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前提,是规范该财产权的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如果有,则首先适用该特别规定。
租赁权就是准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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