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准共有发生的效力
准共有发生以后,基本的效力是发生准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准共有的权利
准共有的基本权利,是共有人共享该权利的共有权,每个共有人都对共有的客体享有按份的和平等的权利。每个人都可以依照规定占有、用益、处分该客体,获得收益,保护该权利。
共同行使准共有的权,包括:一是共同的使用收益权;二是共同的处分权;三是行使准共同财产产生的物上请求等权利;四是设置准共有财产物上权的权利;五是代表权。
按份行使准共有权,包括:一是份额和份额权利;二是请求分割的权利;三是使用收益的权;四是共有部分的处分权。
(二)准共有的义务
1、对共有物(或者权利标的)进行维修、保管、改良义务;
2、共同准共有的不得分割共有的义务;
3、对外的连带义务或者安分义务的承担。
二、 准共有的发生
准共有基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共同行为,取得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而发生。该种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一经取得,即在共有人之间发生准共有关系,数个共有人对共有的他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取得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是准共有发生的原因。对其他财产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三、 适用的法律原则
准共有,指数人按份共有或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即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的共有。其适用的法律原则有:第一,准共有的标的仅限于财产权,人格权、身份权不得为其标的。 第二,准共有除适用财产权规定,还准用普通共有的规定。共有财产权如基于共同关系,准用共同共有规定;其他则准用按份共有的规定。第三,地上权、农地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等定限物权,可为准共有之标的,但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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