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五条的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这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对他权力范围内的动产不动产是可以依法处理的。
1、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2、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3、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4、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8、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六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我国的事业单位基本上由国家财政统一拨给各项事业经费,这是中国传统事业管理体制的有一个基本特征。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发展,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日趋呈现多元化的态势,但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在事业单位的经费中仍然占主导地位。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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