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定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更新时间:2021-08-31 13:57: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当我们购买某小区的房屋后,自然就会成为该小区的业主,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那么,我国相关法律对如何规定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怎样定义的?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析。
如何规定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如何规定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根据该条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为一种特殊的复合性不动产所有权,其是关于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三者的结合。此三者相互依赖、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构成了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

其中专有所有权指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共有所有权指业主依据法律、合同以及业主公约,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共同享有的权利。共同管理权,属业主成员权的范畴,指业主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一成员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成的三要素中,专有所有权具有主导性,共有所有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割性,专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全是建筑所区分所有权的内部权利,成员权则构成它的外部权利。三者之区别在于,内部权利主要是基于财产共有而发生的关系,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之“物法性”因素,而作为外部权利的成员权不仅仅是单纯的财产关系,更重要的是一种管理关系,因而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之“人法性”因素。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含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

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在这三个方面的权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基础。如果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则也一并转让。业主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有哪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不动产所有权的一种特殊的复合型的不动产所有权,与一般不动产所有权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集合性与主导性。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项要素即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还有土地使用权)和共同管理权这些不同的权利是集合在一起的。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组成部分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没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所有权,就无法产生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权利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的权利范围决定了其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进行登记时,只需要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进行登记,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则不单独登记。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三项权利必须结合为一个整体,不可分离。在转让、处分、抵押、继承其权利时,必须将此三者视为一体,不得保留其一或其二而转让、处分、抵押、继承其他权利;他人在受让区分所有权时,亦即必须同时取得结为一体的三项权利。同时,在同一栋建筑物上,不能既设定区分所有权,又设定一般所有权。要设定区分所有权,必须将整栋建筑物都区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并设定相应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持分权,否则在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上将发生混乱。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及共同管理(成员)权所构成,因而区分所有权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即专有所有权人、共有所有权人及成员权人(业主)。而在一般不动产所有权,其权利主体身份只能是单一的,要么作为所有权人,要么作为共有权人,而不得同时具有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的双重身份。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权利内容的复杂性。传统的不动产所有权内容,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单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常复杂,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是权利主体作为专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是权利主体作为共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是权利主体作为共同管理团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常互相交织,更显现它的复杂性。面对上述特征,只有认真学习,深入理解民法典第六章的规定,理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区。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专有部分属于不动产,登记系专有部分界定的标准之一,实践中存在一些本应属于专有部分却无法进行登记的情况,但是不排除日后能够办理登记,故专有部分的标准之一是“能够登记”。一套房屋中的一个房间不具有独立的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不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不可以排他使用,且不能单独进行登记,故不属于专有部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如何规定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其中专有所有权指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共有所有权指业主依据法律、合同以及业主公约,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共同享有的权利。若大家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咨询,律师将为您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33344 位律师在线
1 分钟提问
5 分钟内解答
立即咨询
26秒前 用户188****9876 提交了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新农村
你好,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条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毗邻建筑物的距离怎么界定?
您好,具体情况是怎样的?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吗?
债权跟所有权怎么区分
您好, 具体需要结合案情体现的有关事实而定,由于你提供的信息太少,需陈述更详尽的情况
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如何区分个人使用面积
建议你去咨询一下土地部门吧!!!
我家的车库建在了我伯伯的宅基地上,车库的归属权属于谁
法律分析: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允许开发商和业主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车库的权属。如该地下车库计已入业主公摊面积,那么小区业主在购买
电网改造后,我们自己买的电线属于谁。
需看与供热站如何约定,如约定以旧换新则属于供热站,约定直接赠与新片则旧片属于你。如供热站要求必须以旧暖气换新暖气而你不同意,可拒绝更换
车库顶部的露台属于一楼、车库业主或所有业主
分情况,比如地下车库一般属于开发商的,但是业主可以通过受让或者承租获得使用权。地上车库的话,就看是否占用公摊面积,占用的就是全体业主的。
车库顶部露台,这个露台的使用权属于一楼或者车库所有者或者所有者
你好,看地点确定的,比如一般地下车库属于开发商或者购买业主,地上车库占用公摊面积的,就是全体业主的。
商品房的天台属于谁的
具体的说明问题的
农村的电管站的高压电线杆应该归哪管理
法律分析:(1)如电线杆的产权归属供电公司的,一般情况下,在住宅墙外经过的线路,供电企业都经过详细的规划设计,在绝缘水平和安全高度等方面均满足国家、行业的安全要
购买了小区停车位,但不经常回来,原来可以回来几天,就交几天的管理费吗
小区停车费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退的。业主解除合约需支付违约金,如果退车位符合车位购买合同约定好的退订条款,比如说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无条件退款等,那么业主可以退还车位
一种是建筑区划内的,另一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业主和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
法律分析:如果是地面停车位的,业主委员会是有这个权利的。对于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停车该不该收费、收益的归属、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停车应不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