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债权是属于财产权利,合伙企业合法取得的债权可以质押,而不是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1、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3、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10、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出资权属证明。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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