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解释有两个: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其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毋须办理特殊手续。
2、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它们属于动产,但因其价值较大,可移动,故法律对其所有权转移做出了登记的规定,如车辆,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权就不能随交付而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动产均以交付而获得所有权,而车辆等特殊动产因登记而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注意: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物权转移的原则:一是所有权按照当事人约定转移,可称为“约定转移原则”二是在缺乏明确约定时,物权在交付时转移,可称为“交付转移原则”。同时,还对物权在特定情况下的转移时间和方式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可称为“法定转移原则”。
物权的保留就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货物交付后,卖方保留货物的所有权直到买方付款。由于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动产交付转移所有权,采用物权保留的方式,可以防止卖方在交付货物后,既丧失了货物的所有权,又得不到付款。一般在物权保留的情况下,善意第三方从债务人(买方)处买入货物后,卖方将失去物权保留权,然而在债务人破产时,物权保留具有积极意义,物权保留的货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取回权,从而使其自身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以上就是关于物权法司法解释共几个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物权法的解释包括上述两个板块,其中每个板块之间又有区别和联系,具体内容还需要细读才能够完全区分开来。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