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因此,家庭承包地的权利归户主所有,也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一)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
(二)工商业者在农村的土地;
(三)某些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200%的部分;
(四)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某些特殊地区富农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五)半地主式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征收其出租的土地。
我国法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一般情况下村委会是不能收回承包的土地的。只有承包者抛荒或者损害土地的,才能收回承包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些权利属于家庭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一般是一户之主。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带来关于家庭承包地的权力归谁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