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更新时间:2021-10-28 12:02: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不动产物权变动是民法典中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之一,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需要按照相应的规则进行,那么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为了解答这方面的相关问题,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来一一为您解答,希望能解答您心中所惑,对您有所帮助。
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1、不动产物权变更实行登记主义原则;动产物权变更实行交付主义原则。

  2、如果是房屋等不动产,不但需要签订买卖合同,还需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这样物权才转移;动产如桌子,只要当事人付了签,卖货人把桌子给了买的人,物权就变动了。

  3、 不动产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去办理登记手续;动产只需把动产交给对方就可以了,对动产交付在立法上采取的是交付要件主义,即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在移转占有前,物权的变动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又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变动的区别

  不动产变更所有权需要登记才发生变更的效力,动产直接交付就发生变更的效力了,不一定要求是直接事实的交付,也可以采用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形式实现交付。但是对于汽车、船舶等特殊的动产,虽然也是以交付为转移所有权的要件,但是没有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其他的物权种类,用益物权基本上要求比较严格,多要登记,变更的时候也是要进行变更登记才发生效力,并且对于某些变更,法律还是有比较多的限制,但是地役权限制相对较少;担保物权里面的抵押还是要登记,其他的多数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确定变更效力,并不一定都要登记,留置权的话要求有先行的合法占有才能行使。

  三、不动产物权变动情形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内容如上述找法网小编呈现的正文所示。综上所述,不动产物权变更实行登记主义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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