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期限

更新时间:2021-10-27 15:10: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不动产物权之物权的内容之一,其包括的物权是比较丰富的,例如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的财产,那么不动产物权期限?为了解答这方面的相关问题,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来一一为您解答,希望能解答您心中所惑,对您有所帮助。
不动产物权期限

  一、不动产物权期限

  因不动产物权产生纠纷,请求返还财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物权变动的模式有哪些

  1、债权意思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是指法律认定以债权法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如《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物权随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变动。法典实施50年后,在1855年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物权变动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立法体例把不动产登记作为对抗的效力,而且只针对不动产。

  2、登记对抗主义

  19世纪末期,日本制定民法典借鉴了法国的做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把不动产登记扩大到动产领域。《日本民法典》第176条规定,物权变动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第178条规定,不动产不登记,动产不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物权变动的原则有哪些

  1、公示原则

  公示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物权具有主体上的对世性和效力上的排他性,这就决定了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将物权变动的事实进行公开,以让第三人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保证交易安全。根据物权法原理以及中国《民法典》规定,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有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两种。

  一般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中国《民法典》对上述两种公示方法作出规定外,还作出了关于物权变动效力发生的其他规定。

  其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其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其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其四,上述三种情况下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期限的内容如上述找法网小编呈现的正文所示。综上所述,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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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你好,你可以到不动产交易中心咨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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