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原则是登记。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依法需要办理登记,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的情况: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综上所述,物权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原则是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带来关于物权法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