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法律,不动产需要登记动产需要交付,是关于所有权移转的规定。动产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转移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移转,故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
交付的法律意义是公示,即表示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及移转的法律事实。我国对动产交付在立法上采取的是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在移转占有前,物权的变动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
(一)直接交付
直接交付,也即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一种将对动产直接移转于买受人的物权变动。
(二)间接交付
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并未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而是通过其他方式间接交付动产。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3)指示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民法典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动产物权有哪些这个问题相关知识。动产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转移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移转,故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我国对动产交付在立法上采取的是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在移转占有前,物权的变动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