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的效力及于孳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规定,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质权的分类是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权利质权指的是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
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的特征是: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质押与抵押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是否转移占有。质押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而抵押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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