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当前最新的规定来看,在抵押期间,作为抵押人是可以将抵押的财产转让给他人的。不过,要是当事人之间对此有其他的约定,那么就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处理。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因为抵押权的设立并不导致抵押物所有权的转移,抵押人仍然是该抵押物的所有人,所以,抵押人可以将自己所有的物依法进行处分,可以将抵押物转让。但是,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以及交易相对方的利益,法律对抵押人抵押物处分权的行使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人在行使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抵押人在抵押期内转让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抵押物所有权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应当告知受让人该转让物之上已设定了抵押权的情况;
(二)抵押人在履行了通知或告知义务后,有权转让抵押物,但抵押人不能滥用转让权,以明显低于抵押物价值的价款向受让人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三)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房屋和土地一并抵押的规定,只是为了解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人时的利益冲突,不是要强行扩张抵押权的效力。在因实现抵押权而拍卖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一起拍卖,但是,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未约定的部分,抵押权人对未约定的部分不能优先受偿。
(一)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而不是如担保法规定的仅仅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同时,要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
(二)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除非受让人替抵押人向抵押权人偿还了债务消灭了抵押权。按照本条的制度设计,转让抵押财产,必须消除该财产上的抵押权。既然买受人取得的是没有物上负担的财产,也就不再有物上追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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