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放弃原则

更新时间:2022-04-23 14:02: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大家都知道,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行使留置权的,而且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那么留置权放弃原则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留置权放弃原则

  一、留置权放弃原则

  放弃留置权的原则:

  (一)留置权是民法中的一种权利,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二)承认了当事人可以约定部分地排除留置权。

  (三)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

  (四)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也可以预先抛弃留置权。

  二、留置权有什么特征

  (一)从属性。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二)法定性。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留置权只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受偿。

  (三)不可分性。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只要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对全部留置财产行使权利,不受债权分割或者部分清偿以及留置财产分割的影响。当然,如果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为公平起见,债权人留置的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而不应留置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全部动产。

  三、留置物的留置期限及超过期限的处理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折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变价受偿应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而未履行其债务时。如果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期限尚未届满的,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实行变价,则属于侵权行为。设置留置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充分实现,法律鼓励合同双方当事人尽量履行合同。为此,法律规定应有一段宽限期限。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留置权放弃原则的相关知识,通过上述文章的详细讲解,相信您已经知道我国留置权放弃原则是怎样的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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