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权人的权利如下:
(1)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4)优先受偿。
(5)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
2.质权人的义务如下: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1)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找法网提醒您,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1.行使票据权利的效力。设质背书做成后,被背书人或持票人可以行使以自己的名义依票据法产生的一切权利,包括票据上的权利、票据法上的权利、票据诉讼权利等。
2.票据责任的担保力。
3.切断人的抗辩。
民法典质权人有权处置质押财产。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