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抵押权的顺序谁更优先

更新时间:2022-10-25 15:10: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留置权与抵押权的顺序,留置权更优先。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债权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并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与抵押权的顺序谁更优先

  一、留置权与抵押权的顺序谁更优先

  留置权与抵押权的顺序,留置权更优先。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结果,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的权利。

  二、留置权具有什么效力。

  留置权的效力有: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找法网提醒您,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三、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财物;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的债务;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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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质押权和抵押权应当是是留置权优先,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同意动产被设立了质押权和抵押权,该动产同时又被留置的,留置人优先受偿,然后是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的不同
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优先顺序为: 1、留置权。 2、已登记抵押权。 3、质押权。 4、未登记的抵押权。即抵押权和质押权的优先顺序取决于抵押权是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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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质押权和抵押权应当是是留置权优先,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同意动产被设立了质押权和抵押权,该动产同时又被留置的,留置人优先受偿,然后是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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